修法大家谈 | 建议增加“政府采购法式”一章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07日浏览量: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环节已经竣事,但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仍有一些建议要谈。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的地方在《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地方口语化严重,有些说法前后不统一,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一)关于“政府采购实行限额尺度治理制度”观点关于“政府采购”的界定,原法中,有两个限定词,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它是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的采购”或“政府的购置性”行为的尺度之一。
如果把“实行限额尺度治理”作为一种“制度”的话,那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也应称为一种“制度”。所以,显然是不妥的。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接纳原法中的对“政府采购”的界定,用以区分“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行为。同时,对“其他采购实体”的界定问题也解决了。(二)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有“预算部门和单元应当落实全历程绩效治理要求”,这是不是说不包罗“采购实体”呢?而“确定”一词,与“采购计划”、“采购条约”搭配不妥,建议修改为“确定采购项目需求、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项目条约。
”(三)关于行业协会对于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划定,在政府采购执法中,只需要对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性质、职位、作用举行划定,详细的职能等,则是由实施条例规范的,而对于其他的行业协会,是其他执法规范的。所以,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协会是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四)关于“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采购需求”,但前后表述都纷歧致,有“制定采购需求尺度”、“采购需求”、“需求确定”、“确定采购需求”、“体例采购需求”等等。十分不严谨,在执法上是不能用口头语言的,严格意义讲应为“采购项目需求”,所以,应统一修改为“确定采购项目需求”或“采购项目需求”。
(五)关于“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接纳的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采购计划”而言,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所以还是用“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为好。它是在每一个详细采购项目实施前体例的计划,它比政府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陈诉、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采购意向更详细。因此,其顺序是先有政府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再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依据部门预算体例采购意向,在单一的采购项目实施开始前,再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
而《征求意见稿》将采购意向公然和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顺序颠倒了。(六)关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的划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划定有两个问题比力模糊。第一个问题,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有两种可能,一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是没有到达限额尺度,这属于非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规模,这就不仅仅是自行采购的问题,而是不需要举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到达了限额尺度以上的采购项目,是否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例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法式自行组织采购,那就是疏散采购了。
第二个问题,而对于疏散采购,《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部门采购的问题。且还划定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也就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是集中采购机构。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关于“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在政府采购运动中,对法人而言,既要缴纳税款,也要为员工交社会保障资金。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他既是员工,更是公民,所以,另有一个法人自己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问题。因此,需要划定和明确(这也可以在实施条例中划定)。(八)关于第六十五条中的第五款“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迫需要的”中的“用户”所占角度模糊,指向性不明确《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个“用户”是指采购人自己呢?还是指采购人的服务工具?还是采购署理机构所称的委托人——采购人(用户)?依据这句话所处的语言情况判断,即:采购人自己选择采购方式,所以,这个“用户”应该是采购人自己。
因此应改为“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事情紧迫需要的”。(九)关于对采购署理机构的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八条划定对“采购署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举行处罚,即:“并可对采购署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购署理机构包罗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其经费泉源为财政预算,对集中采购机构举行罚款,最后还是由财政负担。为了制止这条划定的无法执行或无意义执行,要么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处罚划分划定,要么划定对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罚款条款。
同时,对采购署理机构的处罚,应该有对采购署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划定,特别是对严重违法(与他人串标、围标)的采购署理机构的法人,应克制其从事政府采购职业。(十)其它细节问题“政府采购接纳以下方式”,应修改为“政府采购接纳以下采购方式”;“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修改为“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
关于第二十五条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署理机构的划定,可以修改为:采购人应当凭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署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效果、从采购署理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署理机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招标署理机构署理采购。关于自行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划定了自行采购情形。
采购人自行采购不是自由的采购,它只是采购运动组织主体是采购人自己,非委托他人。所以,自行采购也必须依法采购。因此,此条应增加:本法所称自行组织采购,是指采购人依据本法例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法式以及要求,自己组织政府采购运动的行为。
第五章关于第五节的“单一泉源”之称谓,是口语化的,应修改为“单一泉源采购”。“单一泉源采购”是一个不行支解的专业术语或称为专业名词。同样,在第五十一条中,“询价”就是采购的意思,而不需要称之为“询价采购”,或者称“询价采购方式”。
关于第五十五条划定中“招标文件应当包罗……以及拟签订条约文本等事项”和第58条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其他情形”,这些应该是在实施条例中规范的内容。关于“条约”。
《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条约”划定的内容举行了详细化,但在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法式”中又都对种种采购方式所适用的采购条约举行了划定。为了便于统一,可将条约内容划定,都调整到第六章的“政府采购条约”中。
第九十二条中划定:“政府采购限额尺度以下的采购运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形成生意业务记载”,此划定没有须要,应该删除。因为“政府采购限额尺度以下的采购运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规模。或者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尺度以下的采购运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形成生意业务记载”。第九十三条中划定的“政府采购条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应该增加“付款时间或者付款比例”。
因为,付款时间对于供应商来说十分重要,它涉及到财政用度或成本,事先不见告或约定,对供应商是不公正的。第九十八条划定“将条约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这个“有关部门”在我国是最大的部门,是无所不在,又也是最“虚无飘渺”的。这个“和”字,意味着采购人以后可能要同时将条约向多个部门存案。
如果仅仅是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互助”项目的话,可以用“或者”。关于“争议处置惩罚”。“争议处置惩罚”不包罗“救援”,“争议处置惩罚”也取代不了“救援”。
因此,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争议处置惩罚与救援”。需要增加的内容(一)在法的价值目的上,需要增加“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生长”之目的作为政府采购法价值目的,应体现促进“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生长”这一焦点目的,只有这样,才气进一步突出政府采购制度革新的重要性。所以应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生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掩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制定本法。
(二)增加“政府采购法式”一章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被全世界所推崇,其之一在于有严谨和规范的法式,政府采购的法式既不行缺少,也不行颠倒,它也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措施之一。因此,在法的制定上,必须将大的执行法式举行规范。
“政府采购法式”放在第三章,即“政府采购方式”前。其主要内容为:1、(预算体例)负有体例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体例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治理权限和法式举行。采购人应依法实时地公然政府采购预算信息。
政府采购预算包罗项目采购资金预算、使用用度预算和处置用度预算。2、(意向信息公然)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元应实时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然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信息。3、(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凭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尺度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公然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信息,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4、(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或申请变换批复后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署理机构开展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采购人应公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尺度。
接纳本法例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运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效果予以宣布。5、(签订条约与条约推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据民法典的要求和该采购项目采购要约文件的划定以及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上的答应,实时地签订采购项目的条约。
条约双方应根据采购项目条约的约定,推行义务和享受权利。6、(采购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庞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到场验收事情。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或者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运动举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效果宣布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7、(采购资料归案)采购人依据档案法的要求,卖力保管采购文件资料。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受托人在采购运动竣事后的七个事情日内,将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后移交给采购人。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生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生存期限为从采购项目采购运动竣事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有关采购项目使用寿命或服务年限凌驾十五年的,其采购文件的生存期应与使用寿命或服务年限保持一致。采购文件包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信息、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人的要约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标(审)尺度、评审推荐陈诉、定标文件、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投诉处置惩罚决议、绩效评价效果和采购运动记载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和法式”中的“法式”应删除,其采购方式的法式的划定应放在实施条例内里。(三)关于增加采购方式增加“议价”采购方式。
从《征求意见稿》看,确定了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和单一泉源采购六种采购方式。而现在主要国际经济组织的采购方式归纳起来,有:公然招标、选择性招标、两阶段招标、谈判、议价、征求建议书、单一泉源采购、自营工程和电子拍卖或电子竞标等9种。而严格意义上讲“框架协议”不是一种采购方式,它是一种采购治理模式。而对于小额的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即“简朴的服务和工程”。
《征求意见稿》的处置惩罚是接纳询价采购方式。现在,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主要是装修、拆除、修缮。其实,询价只适用于货物。为相识决《征求意见稿》中的“简朴的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可增加“议价”采购方式。
即: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尺度以上和招标数额尺度以下和采购需求明确的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通过多次报价竞争,由采购人或受托人组成的议价小组对切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按报价最低顺序排序并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关于增加“首购”采购方式。“首购”主要是支持创新,采购项目它可能乐成,也可能失败,它的供应商具有特定性,条约可以接纳多种类型。
因此,首购如果是本《征求意见稿》中的落实政府采购功效的政策(措施)之一,那么,就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政策,而应该上升到一种采购方式。所谓首购,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属于《国家自主创新产物认定目录清单》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业、新业态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增加“政府采购破例”一章法例中,用“破例”来规范和见告,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可不在“附则”中将“破例”举行划定。应专门增加一章“政府采购破例”。该章主要内容有:一是贷款资金采购问题;二是国际援助资金采购问题;三是因不行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迫采购问题;四是涉及国家宁静(军事)和秘密的采购问题;五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购问题;六是用于增强公共道德建设的采购问题。
(五)增加勉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划定中央全面深化革新委员会第五次集会,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革新方案》。该《方案》强调要“建设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如何建设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问题。
修改后的法必须落实《深改方案》中“建设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要求。一方面,要在划定上提倡竞争,集中采购机构可实行绩效薪酬制。
另一方面要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上,强调其内部建设激励机制,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勉励竞争。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性这一条上应增加: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凭据采购人的委托管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应当在谋划规模内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竞争,走专业化门路。
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一)关于“政府采购原则”问题该《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将政府采购原则确定为“公然透明原则、公正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考究绩效原则”。而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互助”问题在第五条中,又说了一个“可蒙受的财政投入原则”,这就相对于政府采购有“六原则”(虽此原则非彼原则)。
在关于增加“原则”问题上,是增加“考究绩效”还是“物有所值”值得斟酌,谁人更贴切?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特点?“考究绩效”是指追求、重视绩效(绩效是指组织、团队或小我私家,在一定的资源、条件和情况下,完成任务的精彩水平,是对目的实现水平及告竣效率的权衡与反馈)。而“物有所值”是指物品用处和它的价值很相符。所以,“物有所值”更是政府采购的特有原则,而“考究绩效”是所有事情都追求的目的,具有普遍性。
因此,建议修改为:公然透明原则、公正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物有所值原则。那么,政府采购要不要考究绩效呢?固然要。所以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中增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采购人应当落实全历程绩效治理要求,凭据部门预算绩效治理要求和采购工具的寿命周期成本治理模式确定采购项目需求、体例采购实施计划和制定采购条约,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同时删除第十二条。(二)关于“采购实体”《征求意见稿》在“采购人”中增加了“采购实体”这个调整工具,对这个增加的专用名词其《征求意见稿》的界定为:“其他采购实体”是“其他实体”。
这在语法上是不严谨的,属于“同语重复”。之所以用这个“词”,似乎是为了与《政府采购协议》的对接,但《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实体”观点包罗了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人”的观点。因此,可以不用这个观点,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尺度和纳入本法调整规模的国有企业名录及采购工具规模依照本法例定的权限制定并宣布。采购人是指依法举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接纳目录制,对于“出价”有很大的主动权。
为什么还用财政性资金呢?因为“四本预算”包罗国有企业谋划预算。(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一章。
用“政府采购政策”有点不妥。什么是“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团体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级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尺度化地划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到达的奋斗目的、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事情方式、接纳的一般步骤和详细措施。或许念的“政府采购”自己也是一种“政策”。这句话有“政策之政策”之嫌。
先梳理其语言逻辑:政府采购有调治经济生长、节约财政支出、反腐以及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功效或者作用(即《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生长目的……”),为了落实这些功效或者说到达、实现功效目的,国家必须出台一些保障这些功效落实、实现的措施,这就是政策。即:“通过首购订购、预留份额、制定采购需求尺度、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勉励分包等执行措施”,这就是措施,也是政策。因为国家出台的措施也就是政策。那么,对于第三章而言,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是要表达“政府采购政策”(政策之政策)之意,而是要表达,一是什么是政府采购所要到达的目的(功效的实现);二是接纳什么措施保障目的的实现。
所以,第三章应该是:政府采购功效。而《征求意见稿》中有时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时用“采购政策”(如第三十四条)更是不妥。(四)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命名问题。
它不切合我国的语言习惯。虽然“竞争性谈判”是一个专业术语,属于牢固词组。它是由“竞争性”和“谈判”组合而成的。而“竞争”百度百科的解释为:竞争是个体或群体间力争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运动。
而“竞争性”则是指,如果某人已经使用了给定数量的某种商品不能同时被其他人消费。“谈判”是有关方面就配合体贴的问题相互商量,交流意见,寻求解决的途径和告竣协议的历程。
虽然不能将两词义简朴地相加来解释“竞争性谈判”的意思,但从制度设计前提条件和所要到达的目的来看,“谈判”是重点和落脚点,谈判小组要通过“谈判”,向供应商“借智”,使其许多不确定性到达统一性、一致性,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响应供应商的质量、价钱等因素的竞争,采购人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是先有谈判,而且谈判为主,再有竞争,谈判后的竞争。
“竞争性”不是来修饰“谈判”。因此,不管是汉语言的语法或习惯,还是整个采购方式的采购法式及目的,该采购方式应改为“谈判后竞争”。关于谈判的内容与方式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有5项,其中第1-2项,主要是需求不明确。第3项是订制,需要谈判成天职担及激励机制。第4项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互助,它需求谈判的事项许多。
第5项是可以接纳招标采购方式举行采购的,但因时间原因而变换为竞争性谈判的,其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确定评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因此,由于适用条件差别,其谈判的内容与方式也差别,需要划分制定相对应的划定,不行笼统看待(此内容可以放在实施条例中)。
而关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划分举行谈判”的划定,除商业秘密外,大可不必统一划定死,有些是可以通过集中谈判到达共识或发生“火花”的。竞争性谈判的优势,并不是能满足采购人而时间“紧迫”情形下举行采购的。同时,还应专门划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互助”采购项目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该接纳“综合评分法”举行评审。(五)关于“框架协议”是否为采购方式的问题对于“框架协议”是确定为政府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它不是采购方式,它应该是一种政府采购治理的模式。
因为。依据《征求意见稿》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发生入围供应商,是通过公然征集而来,这种征集的法式与历程,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同。
采购人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另有一些治理的划定。所以,它不能独立地确定为一种采购方式。(六)关于“实现政务运动”的提法《征求意见稿》中用了“实现政务运动”的提法,但我国不是所有的采购行为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政务运动”的。
且“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其语言搭配不是十分准确与贴切。因此,需要斟酌。
(七)关于“政府采购到场人”《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到场人”的解释是:政府采购到场人包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到场人。而“政府采购当事人”中,“采购人是指依法举行政府采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元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采购实体”。
这种界定和归纳综合,不切合我国国情的,不是所有的预算单元(采购人)都是可以归集到《征求意见稿》中的所称的“三类法人”规模。在“到场人”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地列出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与采购运动有关的第三人等”,仅从语法上讲(因为是顿号),就容易发生歧义,即:采购人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革新的生长,还将会有投标署理机构、争议处置惩罚署理机构等,它们都属于到场人的领域之列。因此,在这次的修法中,应思量进去。(八)关于部门集中采购《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法中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划定。
应该说,随着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强化和“采购实体”的增加,部门集中采购的规模、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很有须要。所以,修改后执法应该有对部门集中采购的规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治理以及监视有明确的划定。
(九)关于“招标数额尺度”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删除了原法中“公然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划定,而且删除了“公然招标数额尺度”的划定。《征求意见稿》制定者可能认为,通过实践,招标采购方式存在许多问题,不仅倒霉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还阻碍了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强化。
但却忽视了招标采购方式是实现“三公”原则的最佳采购方式的问题,相比其它采购方式,它最大水平地限制了自由裁量权。因此,“招标数额尺度”作为一个选择采购方式限定的划定,是很有须要的。一方面,让采购人有一个选择采购方式的参考尺度;另一方面,也为羁系部门的监视有一个依据。而“招标数额尺度”也为采购人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有了一个参考系。
如询价采购方式中的“简朴的服务和工程”,在执法上这种表述是执行者最欠好掌握的,你认为“简朴”,他说是“庞大”,判断的尺度不能统一。而将此划定换成“采购限额尺度以上、招标采购数额尺度以下的服务和工程”就十分清晰和明确了。(十)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的“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用度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表述问题。一般而言,“价值”有两中解释,一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须要劳动。
价值量的巨细决议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的社会须要劳动时间的几多;二是用途或努力作用。而《征求意见稿》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所泯灭用太多,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比例过大。
所以,不需用“总价值”这么“高峻上”的语言来表述。直接用“用度”。两点遗憾一是从《征求意见稿》看,政府采购治理的“两法”并存的现象没有基础解决。由于《招标投标法》先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致使《政府采购法》划定:政府采购工程举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是一种“借法”的行动,自己没有问题。因为,一个事情,由多部执法调整或是适应于多部执法是有先例的。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的羁系部门没有统一,导致治理多头,未便于执行。
而这一次修改《政府采购法》是一次很好的时机,可以解决恒久以来被人们诟病的问题。现在,通过一个行政部门的分工或什么通知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随着我国以后加入GPA之后,其他供应商是否认可这种治理模式呢?鉴于政府采购法例体系是“两法”与“两条例”并存和治理法与法式法并存,差别部门各为主管部门的尴尬和被动局势,可以趁这次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时机,解决这个问题。其解决措施是,修法后,专门出台《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措施》,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治理措施》《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措施》并列成三个部门规章。
同时,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工具的采购项目,可由其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或参照执行。二是修法与修改条例没有同时举行。按理,是先有法,再有该法的实施条例。
条例一般是法的解释、增补或完善。现在,法和条例都已执行了一段时间,对它们在实践和执行中的问题已经有了认识,所以,这次修法,差别于初期的制定法,可以将修改法与修改条例同步举行,使之法的调整与条例的规范规模“分工”越发明确,保证法的宏观性和条例的详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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